数字人立法迫在眉睫:北京法院裁定著作权归属,隐私与伦理挑战何解?

一场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庭审结束后,法官敲下法槌,​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却悬而未决——它不属于AI本身,不属于程序员,也不属于用户,而是陷入法律认定的空白地带。

2023年,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,判定被告赔偿12万元。这一判决引发了业界对数字人法律地位的广泛讨论。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对类似案件作出裁定,​数字人著作权归属问题再次成为焦点。

在数字经济时代,虚拟数字人已从概念走向实际应用。据中国互联网协会预测,2025年中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将突破480亿元,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6400亿元。然而,技术的快速发展超越了现有法律体系的适应速度,留下诸多监管空白。

数字人立法迫在眉睫:北京法院裁定著作权归属,隐私与伦理挑战何解?

01 司法破局:数字人著作权第一案的启示

2023年,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“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”成为行业风向标。案件中,乙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Ada视频被甲公司擅自加工后在短视频平台发布。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判决其赔偿12万元。

这一案例的重要性在于,法院首次系统阐述了虚拟数字人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。判决书中明确写道:“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,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”。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,将虚拟数字人纳入现有法律框架。

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虚拟数字人:真人驱动型和计算驱动型。对于真人驱动型数字人,其权利归属相对明确——表演者权归属于背后的“中之人”(真实演员)。而计算驱动型数字人则涉及更复杂的权属问题,因为其表现来源于算法而非特定人类。

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的判决延续了这一思路,但增加了对人格权与财产权交叉领域的考量。法官在裁决中指出,即使对于高度自主的AI生成内容,人类创作者在训练模型、设置参数等方面的创造性贡献也应受到保护。

这些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的灵活应对。正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所言:“虚拟数字人只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,不具有作者身份”。这一判断确立了当前阶段数字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基调——工具而非主体

02 法律困境:数字人为何难以适用传统著作权法

传统著作权法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,要求作品必须体现“人类的创造性贡献”。这一原则在面对AI生成内容时遭遇了解释困境。

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参与者。以典型的数字人制作为例,需要经过概念设计、3D建模、骨骼绑定、动作捕捉、语音合成、AI训练等多个阶段。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创作者,​权利主体极为分散

对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,目前国际上存在三种主要观点:第一种认为应归属于AI开发者;第二种认为应归属于AI使用者;第三种则认为AI生成内容不应受著作权保护。我国司法实践似乎正朝着承认人类在AI创作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方向发展。

虚拟数字人带来的另一个挑战是“独创性”认定标准的变化。传统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。然而,AI生成内容往往是数据驱动的结果,缺乏人类的情感体验和主观判断。
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教授指出:“当一种新的艺术创作方式或工具被应用于艺术表达时,不能简单因其不同于传统创作方式就否定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”。这一观点代表了学界对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法律解释的探索。

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另一基石,但在AI时代也面临新问题。当AI学习大量现有作品后生成新内容时,区分其是在模仿“思想”还是抄袭“表达”变得尤为困难。特别是在风格模仿的情况下,法律边界十分模糊。

03 人格权挑战:当数字人拥有“人脸”

2024年初,一款能够生成极度逼真数字人形象的应用程序引发争议。该应用允许用户上传照片,生成会说话、会唱歌的数字分身,甚至能让已故名人“复活”。这种技术能力带来了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的新问题。

当数字人基于真实人物形象创建时,权利边界尤为模糊。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指出:“直接来源于真人的虚拟数字人形象,是否会一概被排斥在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外?答案是否定的”。这意味着即使基于真人形象创建的数字人,也可能因具有独创性而获得著作权保护。

声音权益是另一个争议焦点。随着语音合成技术的成熟,模仿他人声音已成为可能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规定:“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,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”。这一规定为声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,但如何认定侵权仍是难题。

对于名人而言,数字人技术带来了商品化权的新挑战。当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名人的数字分身进行商业活动时,不仅可能侵犯肖像权,还可能侵犯名人的商品化权——即名人对其姓名、形象等用于商业推广的专有权利。

更复杂的案例涉及“数字复活”已故名人。技术公司未经家属同意,使用历史影像资料“复活”已故表演艺术家进行商业演出,引发了伦理与法律的双重争议。目前我国法律对已故名人的人格利益保护有限,通常仅赋予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
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张希律师强调:“创造出的虚拟数字人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获得近亲属的明示同意”。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法律专家的认同,但实践中,获取同意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仍需明确。

04 数据安全:数字人背后的隐私风险

虚拟数字人的运作依赖于大量数据。训练一个高度拟人化的数字人,需要收集包括面部表情、肢体动作、语音语调等在内的多模态数据。这些数据中往往包含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。
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,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况下方可处理,且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。然而,在数字人技术实践中,​知情同意的原则难以全面落实。

深度伪造技术(Deepfake)的滥用是数字人领域的另一风险点。该技术可以将一个人的面部特征无缝贴合到另一个人身上,制造出难以辨别的虚假内容。近年来,利用该技术实施诈骗、诽谤的案例屡见不鲜。

2024年,某直播平台因未经用户同意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被处罚。该平台利用用户上传的照片训练数字人模型,却未明确告知这一用途。监管部门认定其违反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责令整改并罚款。

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人技术全球化应用中的另一难题。不同法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不同,当数字人服务涉及跨国业务时,如何协调法律冲突成为挑战。

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刘晨指出:“数字人的广泛使用还可能导致失业问题,对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冲击”。这一观点提醒我们,数据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,更是涉及经济社会多方面的系统性问题。

数字人立法迫在眉睫:北京法院裁定著作权归属,隐私与伦理挑战何解?

05 伦理边界:数字人引发的社会伦理思考

随着数字人技术的普及,一系列伦理问题逐渐浮现。2024年,某公司推出“虚拟伴侣”服务,允许用户定制符合个人喜好的数字人伴侣,引发社会对人际关系物化的担忧。

人机关系是数字人伦理的核心问题。当数字人变得越来越智能和逼真,人类可能对其产生情感依赖。这种依赖是否健康,是否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真实连接,成为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焦点。

身份认同是另一个伦理挑战。当一个人拥有高度定制的数字分身后,其线上身份与线下身份可能出现不一致。长此以往,这种分裂可能影响个体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同。

在医疗、法律等专业领域,数字人的应用也引发伦理争议。例如,数字人医生能否提供诊断建议?数字人律师能否提供法律咨询?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涉及技术能力,更关乎责任归属和职业道德。

“恐怖谷效应”在数字人伦理讨论中值得关注。当数字人极度接近真人但仍有细微差异时,可能引发观者的不适感。这种心理反应不仅影响用户体验,也涉及数字人设计应遵循的伦理原则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科技伦理专家建议,数字人设计应遵循“透明原则”,即用户应能明确识别自己正在与数字人而非真人交互。这一原则有助于建立合理预期,避免误导和欺骗。

06 监管探索:全球立法实践与中国路径

面对数字人技术的挑战,各国正在探索不同的监管路径。欧盟通过《人工智能法案》将AI系统分为不同风险等级,对高风险应用实施严格监管。美国则采取分州立法模式,加州、弗吉尼亚州等已通过针对深度伪造技术的专门法律。

中国正在构建多层次治理体系。在国家标准层面,《信息技术 虚拟数字人指标要求与评估规范》等标准正在制定中。在行业层面,各监管部门也在根据领域特点出台专门规定。

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是中国在AI治理领域的重要探索。该办法要求生成式AI提供者依法开展预训练、优化训练等活动,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,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。

在司法实践中,中国法院采取案例指导方式逐步明确规则。杭州互联网法院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。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研究制定关于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司法解释。

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参与治理创新。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印发《北京市促进数字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(2022-2025年)》,提出到2025年数字人产业规模突破500亿元的发展目标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7月发布的《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则提出支持数字人等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前瞻性技术攻关。

专家建议,中国数字人治理应遵循“技术中立、应用分级”原则,为创新留出空间的同时,确保风险可控。同时,应建立多元共治机制,政府、企业、用户、社会团体共同参与治理。

07 未来展望:构建数字人的法治框架

随着元宇宙概念兴起,数字人将在虚拟空间中扮演更重要角色。这意味着法律框架需要超越现实世界的思维局限,考虑虚拟环境中的新型社会关系。

技术标准化是数字人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。应在尊重创新规律的前提下,加快制定数据格式、接口协议、安全标准等技术规范,促进产业互联互通。

法律应明确数字人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。对于AI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,应在开发者、使用者、监管者之间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。

知识产权制度需要适应AI生成内容的特点。可以考虑引入新的保护类别,如“计算机生成作品”,并规定其保护期限和权利限制。

针对数字人技术带来的伦理挑战,应建立伦理审查机制。企业开发可能引发重大伦理问题的数字人应用时,应接受伦理评估。

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付继存指出:“随着人工智能、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,未来虚拟数字人的服务型功能将进一步凸显”。这一趋势提示我们,法律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前瞻性,以适应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变化。


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落槌,数字人法律定位的争论暂告一段落,但更大的挑战仍在眼前。在可预见的未来,我们将面临更复杂的法律难题:当数字人拥有自主意识时,它们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?当它们作出创造性贡献时,权利又该如何分配?

这些问题已不再是科幻小说的题材,而是迫近的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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